發表于:2019-10-07 下午 /閱讀:1431 /評論:0
我本來不打算發表《我的網民經歷》(三),范冰冰偷稅案時過境遷,已是舊聞。但讓我無法釋懷的幾個問題常??M繞在我的心頭;“初罪不定罪”、“為什么司法機關不是執法主體?”、“警示作用”等,讓我至今想不通。 另外,范冰冰與導演***雙雙獲“國家精神榮譽獎”,更是滑天下之大稽,弄不清這是誰的責任?!? 上了年齡的老同志還記想1969左右,狂妄的造反頭頭***,大言不慚地要籌備中共九大嗎。今天,狂妄的外媒和外企向范冰冰、導演***頒發“國家精神榮譽獎”。更為可氣的是2018年“革命烈土紀念日”,即國慶節前。香港一家企業和傳媒單位借全國政協大禮堂,召開“對話國家英雄”大會,特邀了39年前,對越還擊戰被俘而背叛祖國的李**,作為英雄代表參加大會,而不明真相的國內包括軍內傳媒,把帶有真假英雄的圖片新聞發出去了。國人絕大多數人不了解真相。而參加對越反擊戰的將士們憤怒了。李**的戰友,包括被俘的戰友,紛紛揭發事實真相。李**背叛后,陣前用高音喇叭策反我軍亊實確鑿,回國后,被軍事法庭以“叛國罪”判刑五年。30多年過去了,他以為世亊變了,有人為他寫了“對越反擊戰無名英雄李**(上)”,作者可能知道了底細,(下)再沒有露面。他是如何漂白了身份,鉆進“外人”召開的《對話國家英雄大會》的,始終是個迷??“外人”為什么在“烈士紀念日”、國慶節前演這出戲,動機是什么?我們那些主管部門這種失職丟臉的事,讓我們永遠蒙在鼓里。 …………… 今年國慶節,我感受大不一樣;毛主席、毛澤東思想、革命傳統回歸。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總書記那句;“沒有任何力量能夠撼動我們偉大祖國的地位,沒有任何力量能夠阻擋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前進步伐!” 因此,我定發這篇文章,請大家幫我提高認識。 《我這個法盲,讀不懂范冰冰逃稅案》 我的網民經歷(三) 范冰冰逃稅風波己過去一段時間了,我以為司法機關要給個聲。想到案件都到了尾聲,還悄然無音。我和鄰居的法官聊此事,他們的答復讓我不滿意。后來專門讀了《法制日報》專家談“范冰冰逃稅案為什么免于刑事處罰”。我越看越不明白、越糊涂,只恨自己腦袋笨,至少是個半法盲。我有以下幾個向題弄不明白,請懂法的同志給解疑答惑。 ? ?? ?專家說“‘偷稅罪’改‘逃稅罪’是范免除刑責的關健”。我認為只是換了個“馬夾”而已。原定“偷稅罪”名字不切題,她(他)們想盡一切辦法避免繳稅,實質是“逃”避納稅,而不是“偷”盜國家稅金。昨天立法的“偷”和今天修法的“逃”本質上是一樣,是對該法律條文修正、補充與完善。目的還是為了懲戒這類犯罪。她(他)們的犯罪手法、動機,如出一轍,侵犯的主體都是國家利益。僅僅在名稱上不準確。今天的“逃稅罪”比昨天的“偷稅罪”更準確、更具體、更易操作。沒有因為變了個名,內容實質就變了。這如同把狗叫個犬,把“偷盜”改為“盜竊”一樣,她(他)們本質上還是“賊”。就這個名稱一換,范就免刑責了?這種解釋沒法讓人信服。 ? ?? ?專家說范違法是“初罪”,就象小孩子第一次犯錯,不用打屁股。何為“初罪”?就是第一次被逮住,不管你八次、十次犯罪,法律沒懲戒處罰都在“初罪”之列,就是咱們常聽到的“犯罪嫌疑人”或稱之為“嫌犯”。范的犯罪行為可稱“初罪”,但絕不是初犯,而且是故意的。近2.5億元天文數的稅額就這以幾倍經濟處罰就了結了。有人說這初罪條款是給富人留的后門。有這么一個案例:一空姐從韓國販回化妝品在淘寶網上售賣,估計也是“初罪”,允其量非法經營賺得(兼逃稅)5—10萬,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余年。范星是這個罪犯涉金額幾千倍,且是個“慣逃”。若對那個空姐以“初罪”量刑,只罰不追刑責或少判三五年,大家還可理解,對范星不追刑責難以服眾。這是二千年前“刑不上大夫”的復辟,是可恥的雙重標準。 ? ?? ?江蘇省稅務機關根據《刑法》第二百零一條:“……有第一款行為,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,補繳應納稅款,繳納滯納金,己受行政處罰的,不予追究刑事責任:……?!边@一點我又犯糊涂了。國家《稅法》、《國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》等與稅收相關法規,稅務機關自然是執法主體,毫無疑問。稅務行政機關以《刑法》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,宣布范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是否屬長臂管轄,是否越權了?《刑法》的執法主體我理解是司法機關,而非國家行政機關。假如公訴機關根據《刑法》第二百零一條規定,作出“免于起訴”或審判機關根據《刑法》第二百零一條規定作出“免于刑事處罰”,我認為符合法定原則。到目前為至司法機關都不發聲、不表態,不知有啥說法?稅務機關的越俎代庖有替范脫罪之嫌。具有諷刺意味的是,那些憐香惜玉,大發慈悲的六位稅官受到黨紀政紀的處分。真正的犯罪嫌疑分子卻消遙法外。 ? ?? ?有專家說范案如此處理具有警示作用,讓眾多的逃稅者自查自糾,自覺地繳納稅款,這一點我更不理解了。2002年劉曉慶以偷逃稅1400萬,被刑拘了422天,后“取保候審”檢察機關下達了《不起訴決定書》,免劉牢獄之災。這個教訓夠深刻的了。當時都說是對整個社會有警示作用,誰還敢抗法不納稅。那時范星己經從業演藝界,想必印象深刻。她倒是吸取了劉失敗的經驗,變得更詭秘、狡猾,一紙陰陽合同且有所發明。難道每隔十幾年又要出現一個超級“逃稅”新星!法固國之本,如此敷衍執法,國何固也? ? ?? ?據說,在演藝界“逃稅”現象很普遍,不對范使刑可能考慮到了“法不責眾”,這種想法太幼稚。這些星,特別是那些超級星和大腕,她(他)們有雄厚的經濟資本和廣袤的人際關系而且有千萬計的粉絲群。她(他)們是高智商的人中精華。你道高一尺,她(他)魔高一丈。新疆霍爾果斯邊防檢查站原為國家一級邊防口岸,是通往西亞的重要通道,國家“一帶一路”發展規劃把此地列為重點發展對象,并出臺了許多優惠政茦(包括免稅五年),鼓勵實業家在那里投資建廠落地生根,發展當地經濟,為“一帶一路”助力。那些文化精英們就瞅準了“免稅”那幾個字,蜂擁而至。無需投資建廠、無需招工、無需帶一張辦公桌。只需皮包內裝一枚橡皮圖章,登記注冊就落戶了,而且皆大歡喜。地方官員招商引資政績突出,文化影視公司抿嘴偷笑。她(他)們在此發揮的“聰明才智”,讓地方官員們視料不及。 ? ?? ? 范案發后,一聲霹靂。他們雖然驚恐,卻逃得不慌不忙,有大腕書萬言,懸耀自己上繳稅款幾十億,實則以攻為退。再看霍爾果斯注冊的影視公司,象被蜂蟄了似的拍屁股就跑。有媒體說霍爾果斯所轄伊犁地區的《伊犁日報》某天眾多的皮包公司排隊登報聲明轍資。這些名人大腕壓根就不懼你《稅法》、《刑法》。因此說范案的警示作用是騙人的,是為范脫罪的。 ? ?? ? 我在網上看到了范冰冰同導演***2010年雙雙獲得“國家精神造就榮譽”奨。我還以為是中宣部或國家精神文明委員會辦公室授予的。原來是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和兩家境外公司合辦的。如此宏大響亮的“國家精神榮譽獎”,竟然由不倫不類野公司頒發,而且有兩個外國公司。這比那“臨時工”創的禍還要驚人、惡劣。那兩個獲獎者竟為國家精神的代表?真是糟蹋行道,辱沒斯文,損我中華文化。 ? …………刪除以下文字與“白骨精與豬八戒偎依熱戀”的低俗照片。 ? ?? ? ?